关于征求《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食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六安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六安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六安市经信局 征集时间:[ 2019-03-14 09:25 ] 至 [ 2019-04-14 23:55 ] 状态:已结束

按照市政府要求,市经信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食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六安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六安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行政中心7号楼2楼市经信委办公室。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3379211。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565739184@qq.com。

联系电话:0564-337929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4日。

 

 

附件:《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食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六安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六安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食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六安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六安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pdf

征集结果

《六安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反馈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1 市财政局 1、建议将第二章第二条“市级财政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保管费用补贴。”修改为“市级财政负责市级储备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费用等费用给予补贴。”                                              2、建议将第二章第三条“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年度储备计划执行完毕,由市财政局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清算,多退少补。”修改为“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审核后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储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拟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拟支持的企业名单、储备数量、资金分配方案在市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储备资金利息、储存管理费用等费用据实拨付。” 采纳 表述更准确,程序更规范      
2 市盐业公司 将第3页“市级财政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保管费用补贴”修改为“市级财政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管理费用补贴。” 部分采纳 与市财政局所提意见一致,表述更为准确。
3 霍邱、金寨、霍山、舒城县政府,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4 公众 食盐市场的区域限制已取消,食盐的“承储单位”设计应该多个化,这样以后具体操作有更多选择性。 采纳 落实更有保证
《六安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反馈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1 市发改委 1、“市发展改革委”建议修改为“市发改委”。     2、“第十四条 公安、市场监管、价格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建议修改为“ 第十四条 公安、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 采纳 表述更准确       
2 霍邱、金寨、霍山、舒城县政府,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盐业公司 无意见
3 公众 未反馈
《关于加强全市食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反馈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1 市发改委 1、“市发改委及其物价部门负责指导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建议修改为“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                                  采纳 更符合新一轮改革规定、表述更准确        
2、“严格将进入六安市场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议修改为“严格将进入六安市场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盐业协会和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同时删除段尾“推动盐业协会和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                    采纳 更符合新一轮改革规定、表述更准确        
2 市卫健委 1、第3页“市卫健委负责全市食盐科学补碘工作。”修改为“市卫健委负责全市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工作。”     部分采纳 表述更为准确
 2、第7页(七)加强科学补碘工作中“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达95%以上”修改为“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达90%以上 ”。 未采纳  “95%”为《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
3 市市场监管局 1、文件中第二条 “重点工作”第二款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中“我市食盐质量安全和规范整顿等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议修改为“我市食盐质量安全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未采纳 食盐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建议与《研究全市盐业体制改革推进工作》(2019年2月3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5号)不符。
2、文件中第二条 “重点工作”第二款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第二项市经信局主管工作中增加“负责食盐专营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未采纳
3、文件中第二条 “重点工作”第二款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第三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稽查;负责市场集中执法检查、案件办理、规范整顿、以及对县局盐业执法的指导和监督;牵头协调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本区域内盐业违法案件等执法检查工作”建议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稽查;负责市场集中执法检查、案件办理、以及对县局盐业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协调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本区域内盐业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 未采纳
4 霍邱县政府 1、在此文件引言制定依据中,建议加上《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                                                  未采纳 《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是上位法,《食盐专营办法》是下位法,下位法的规定条款均在上位法规定之内;
2、在“(一)落实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建议明确食盐批发与食盐零售的界定。 未采纳 无相关界定依据
3、(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修改为:“根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市盐业主管机构为市经信局。市县盐业主管机构与市场监管、公安、司法、卫健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市经信局主管全市食盐专营工作,负责执行盐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准入审查,省级和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界定与经营主体资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盐业企业产销管理,落实工业盐管理办法;牵头协调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本区域内盐业违法案件等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政府储备食盐的管理和企业储备食盐的监督检查;推进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应急机制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市场食盐质量安全集中执法检查、案件办理、规范整顿,以及对县级盐业食盐质量安全执法的指导和监督;牵头协调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本区域内盐业违法案件等执法检查工作;(建议调整由盐业主管机构负责)负责食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等行为。” 未采纳 食盐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建议与《研究全市盐业体制改革推进工作》(2019年2月3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5号)不符。
霍邱县政府 4、建议将“1、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修改为:跨省经营企业必须是在我省盐业主管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示的名单之列。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和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等食盐终端客户。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拥有必要的符合食盐卫生条件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跨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自建的分公司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具备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主体资格,不得自主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  未采纳 与我省出台的(皖经信消费[2017]131号)文件不符。
5、建议将“2、规范购销渠道。”修改为: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并保留符合规定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直接出具的有效购销票据。 采纳 表述更为准确
6、建议将“3、规范批发销售行为。”修改为:“各盐企通过聘书、任命书、合同等形式,将销售地批发企业老板或员工发展为生产企业的员工或销售人员,利用批发商渠道进行食盐批发或配送,违反国家盐改方案和文件精神,应依法查处。 采纳 表述更全面
7、“12365”已取消,建议删除。 采纳 “12365”与“12315”即将整合为“12315”
5 市盐业公司 1、第2页“我市食盐质量安全和规范整顿等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修改为“我市食盐质量安全和规范批发行为整顿等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未采纳 与《研究全市盐业体制改革推进工作》(2019年2月3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5号)不符。
 2、第3页“负责市场集中执法检查、案件办理、规范整顿,”修改为“负责市场集中执法检查、案件办理、规范批发行为整顿,”   未采纳
 3、“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修改为“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和违规批发典型案例”;“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修改为“形成对制贩假盐和违规批发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 采纳 表述更全面
6 金寨、霍山、舒城县政府,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 无意见
7 公众 未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