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和调整后的公共服务清单公示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经信局 征集时间:[ 2019-12-10 11:34 ] 至 [ 2019-12-20 17:45 ] 状态:已结束

经市经信局申请,市编办审核,现将市经信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调整后的公共服务清单对外公示。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刘玮炜;联系方式:0564-3379895。

 

市经信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推荐 《关于开展申报2018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通知》( 皖经信推函〔2018〕1421号)二、试点企业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数量各市原则上不超过5家,直管县不超过2家。试点企业应重点围绕一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可优先推荐。 新增 省经信厅开展业务,由市经信局负责初审推荐,建议新增。  
2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认定★ 1.《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66号)二、落实重点任务(一)加强培育指导。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入库“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户三、强化推进措施(二)强化资金支持。对初次进入“专精特新”后备库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2.《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的通知》(六经信中小〔2019〕9号)一、建库规模,全市首批入库培育工业企业100户左右。三、入库程序(一)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各县区经信部门要以近二年企业财务数据为基础,负责受理。(二)各县区经信部门对参考入库企业数指导指标进行初审,将企业申请表及汇总表报送市经信委。(三)市经信委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库名单并对外公示。 新增 市经信局新开展业务,建议新增。  
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第九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2.《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4〕21号)第四条:各市依据《办法》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办法》附件1),并附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报告(见《办法》附件2)等相关申报材料。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规范办理依据2.《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三、各市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4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10〕214号)第六条: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第七条: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经信委。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为《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推荐的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省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5 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培训 根据《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六政办〔2015〕31号)第十四条:重视和加强对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研究拟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长远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智力引进,指导企业自主开展职工教育培训。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为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六办〔2019〕29号)第三条第(十)项:开展工业经济、信息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拟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长期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对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和职工教育培训。负责全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市直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6 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三、推进措施(一)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发挥各级各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专精特新”技术和产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发展〔2016〕155号):四、请各市、直管县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调研,严格把关,切实把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企业推荐上来。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2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皖经信中小企函〔2018〕1294号)四、1.请各市、直管县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切实把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企业推荐上来。 规范名称,根据省指导目录将原本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改为“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7 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 根据实际需求主动提供的服务 规范 规范实施机构: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产业发展科、综合法规科、科技装备科  
8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 《关于印发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六经信中小企〔2015〕75号)第三条: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第四条: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逐级推荐申报方式。推荐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县区经信委推荐报市经信委,县区经信委负责受理、汇总和初审,行文推荐报市经信委。第五条:对县区推荐的企业,由市经信委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围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授牌。认定文件和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告。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添加《关于印发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六经信中小企〔2015〕75号)第二条 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经信委组织认定。  
9 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咨询与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94号):主要职责第(一)条,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添加办理依据2:《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  
10 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企业推介参展 省经信委 《关于组织参加第四届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38号):二、申报推荐程序 (2)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照《通知》和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三、有关要求:3.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于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报软件服务业处,逾期不再补报。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   工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七届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的通知》(工信厅电子函[2018]353号)三、(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本地区电子信息企业按照专业参展、参观,共同做好博览会筹备工作。  
11 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荐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三、(七)实施信息产品体验促销工程。鼓励建设数字家庭体验中心和示范项目,重点推进智能家电、集成控制、居家娱乐、居家养老、安全监控、移动办公等软件和终端产品示范应用,积极创建“国家数字家庭示范应用产业基地”。鼓励建立由产品生产企业和电信运营企业共同参与经营,集成智能终端产品、软件应用产品和通信服务,体验、销售、服务一体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信息消费示范中心(广场、街),增强产品体验,引导消费需求。                                                             2.《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2016〕153号):二、(二)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经信委组织申报。省经信委组织评审,并授牌。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第2项:《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函〔2018〕1234号)二、(二)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组织汇总上报。     
12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推荐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三、(一)实施信息产品创新工程:充分利用我省在智能语音、新型显示、智能制造、软件集成等方面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大力推进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增强电子基础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重点支持智能语音电视、汽车语音导航、教育语音产品、智能语音呼叫、移动互联网语音应用、智能终端(穿戴)、工业软件、惠民信息集成软件、WiFi应用软件、移动金融等信息产品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到2015年底前,认定和支持10个省级信息产品创新中心,培育20个信息产品创新龙头企业,建立10个省级软件创新人才培训基地,每年重点支持100项信息产品创新和产业化。加快推进合肥、马鞍山、芜湖等软件产业园建设。 2.《关于开展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第五批)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软件函〔2017〕744号):“三、(一)申报阶段。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第五批)申报表》(见附件1),所在市(县)经信委审核汇总后填写《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第五批)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统一报至我委。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第2项:《关于开展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第六批)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软件函〔2018〕1137号) 三、申报程序(一)申报阶段。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第六批)申报表》(见附件1),所在市(县)经信委审核汇总后填写《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第六批)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统一报至我委。  
13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 )第四条第一款: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7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865号)二、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会同财政局于6月26日前将申报文件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4份,电子版光盘1份)报省经信委科技处。 规范 规范办事依据第2项:《关于组织推荐2019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二、请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5月24日前将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4份,电子版光盘1份)报省政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逾期不予受理。  
14 安徽工业精品推荐 1.《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5〕87号):三、(八)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安徽精品”推介活动。每年在全省工业领域选择一批“技术领先、质量上乘、性能优良、用户赞誉、效益显著”等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安徽精品”,借助于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会、展会等方式,集中进行宣传发布,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品牌满意度、增强品牌美誉度,宣传提升安徽企业的价值,扩大安徽品牌在国内国际的知名度、美誉度。 2.《关于组织推荐安徽工业精品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881号):三、(一)企业可向所在市(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市(直管县)经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市(直管县)经信委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经信委。 规范 规范办事依据第1项:《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8〕182号)通过安徽工业精品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的实施,在制造业领域打造一批名品、名企、名家、名牌、名园,培育一批“品质卓越、技术领先、性能优良、用户赞誉、效益良好”的安徽工业精品,着力提升安徽工业精品在质量、标准、管理、品牌等方面核心竞争力,推动“安徽工业精品”成为引领制造强省建设新标杆、产业发展新增量和高质量发展新载体。 办事依据第2项:《关于组织推荐安徽工业精品的通知》三、推荐程序和要求(一)企业向所在市(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由市(直管县)经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初审通过的企业产品名单,由市(直管县)经信委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三)各市、直管县推荐名额不超过20个。(四)推荐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9月28日前报送省经信委,逾期不再受理。  
1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六条第一款:(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8〕46号)第四条第二款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和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二)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 规范名称,根据省指导目录将原本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改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16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制定》(六政办〔2015〕31号):三、(五)指导和推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第3项:《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六办〔2019〕29号)第三条(五)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推动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新产品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动产学研联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组织协调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工业机器人、汽车、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准入相关工作。  
17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1.《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皖经信节能〔2014〕111号):决定在全省工业领域滚动实施“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2.《关于征集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通知》(皖经信节能函〔2017〕601号)三、有关要求: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要认真组织本地的申报工作,做好审查、推荐和宣传引导,符合条件均可申报,没有名额限制。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第2项:《关于征集2018年度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通知》( 皖经信节能函〔2018〕1007号)三、有关要求: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要认真组织本地的申报工作,做好审查、推荐和宣传引导。  
18 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推荐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 )文件要求: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转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举办”。 2.《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 3.《关于第四届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认定的通知》(皖工美促[2016]4号)六、申报程序(二)市县审核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申报者的《申报表》(附表1)和书面申报材料、申报产品实物、影像光盘及产品设计图等,对照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以下内容:1、申报者及其申报产品、从业年限、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2、申报产品确为本人制作;3、艺术业绩无伪造、浮夸;4、学历、职称、产品获奖、荣誉称号等有证明依据;5、代表性著作和论文符合要求;6、其他需审核的重要材料。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对申报材料和产品进行初评,提出推荐人选,在《申报表》(附表1)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第3项:《关于开展第五届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认定工作的函》六、(二)市县审核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申报者的《申报表》和书面申报材料、申报产品实物、影像光盘及产品设计图等,对照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以下内容:1、申报者及其申报产品、从业年限、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2、申报产品确为本人制作;3、艺术业绩无伪造、浮夸;4、学历、职称、产品获奖、荣誉称号、社会职务等有法定证明复印件;5、代表性著作和论文等无抄袭;6、其他需审核的重要材料。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对申报材料和产品进行初评,提出推荐人选,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三)上报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申报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评审认定办公室正式行文并附《推荐汇总表》(附表2),将申报者《申报表》和所需书面材料(一式二套)一并报省评审办。同时上报电子版。 规范名称,根据省指导目录将原本的“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申请推荐”改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推荐”  
19 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初审★ 《关于印发<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2016年度)>的通知》(财建〔2016〕172号)第六条:市经信委按照本办法要求,起草并下发申报通知,确定申报相关事宜。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需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市经信委统一申报。其中,市直企业直接申报,县区属企业由县区经信委、财政局统一组织申报。第七条:对申报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现场查看和原始凭证核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出具《审计报告》。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审计报告》进行会审和抽查,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工业发展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规范 办理依据:《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8〕330号)第六条 每年初,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起草并下发申报通知,确定申报相关事宜。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需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市经信委统一申报。其中,市直企业直接申报,县区属企业由县区经信委、财政局统一组织申报。第七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要件进行初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现场查看和原始凭证核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出具《审计报告》。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拟给予补助企业名单,报工业发展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20 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培训 根据《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六政办〔2015〕31号)第三条第(十)项: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拟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长期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对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 规范 1.规范办理依据: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六办〔2019〕29号)第三条第(十)项:开展工业经济、信息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拟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长期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对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和职工教育培训。负责全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市直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2.规范实施机构:企业服务科、人事教育科  
21 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6]140号):二、(一)试点企业由部机关相关司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或有关行业协会推荐。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0家。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其推荐的数量不计入所在省(自治区)。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5家。申报试点企业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   2.《关于开展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6〕186号)第二条:1. 试点企业由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推荐至省经信委,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推荐的国家级贯标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家。 规范 规范办理依据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580号)第二条:1.试点企业由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推荐至省经信委,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我省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22 食用碘盐的普及推广 1.《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第十七条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3.《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在本省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划入 因机构改革,原市盐务管理局已不存在,根据职能划转和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由市经信局划入。  
23 保持食盐合理库存 1.《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2.《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3.《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六)项 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划入 因机构改革,原市盐务管理局已不存在,根据职能划转和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由市经信局划入。  
24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 《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第六条:创业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每年组织联合组织一次创   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 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规范 根据省指导目录将原本的“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推荐”改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  
25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其他有关情况。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新增 根据省指导目录要求,建议新增  
26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荐转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委规划函〔2013〕249号):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新增 根据省指导目录要求,建议新增  
27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 1.省经信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4号):二、申报推荐程序:(2)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三、有关要求:3.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于8月1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的示范基地测评情况表(加盖公章)、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四份报送省经信委民企合作处,逾期不再补报。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新增 根据省指导目录要求,建议新增  
28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荐 1.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第十八条 创建单位制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2.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新增 根据省指导目录要求,建议新增  
29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材料初审转报 《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技改函〔2015〕1145号)第四条:1、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新增 根据省指导目录要求,建议新增  

 

市经信局2019年调整后的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备注
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三、各市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科、市人社局、团市委 企业服务机构 1、2项指代省规范目录第6号“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
2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推荐的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省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企业服务机构
3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 《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第六条:创业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每年组织联合组织一次创   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 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科、市人社局、团市委 企业服务机构 ∆★
4 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三、推进措施(一)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发挥各级各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专精特新”技术和产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皖经信中小企函〔2018〕1294号)四、1.请各市、直管县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切实把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企业推荐上来。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 中小企业 ∆★
5 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 根据实际需求主动提供的服务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产业发展科、综合法规科、科技装备科 企业  
6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 《关于印发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六经信中小企〔2015〕75号)第二条 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经信委组织认定。第三条: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第四条: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逐级推荐申报方式。推荐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县区经信委推荐报市经信委,县区经信委负责受理、汇总和初审,行文推荐报市经信委。第五条:对县区推荐的企业,由市经信委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围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授牌。认定文件和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告。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 中小企业
7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认定★ 1.《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66号)二、落实重点任务(一)加强培育指导。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入库“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户三、强化推进措施(二)强化资金支持。对初次进入“专精特新”后备库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2.《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的通知》(六经信中小〔2019〕9号)一、建库规模,全市首批入库培育工业企业100户左右。三、入库程序(一)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各县区经信部门要以近二年企业财务数据为基础,负责受理。(二)各县区经信部门对参考入库企业数指导指标进行初审,将企业申请表及汇总表报送市经信委。(三)市经信委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库名单并对外公示。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 中小企业
8 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6]140号):二、(一)试点企业由部机关相关司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或有关行业协会推荐。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0家。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其推荐的数量不计入所在省(自治区)。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5家。申报试点企业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                                                             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580号)第二条:1.试点企业由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推荐至省经信委,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我省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经信委信息产业科 企业
9 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推荐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组织申报和创建发展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电子函〔2016〕789号):三、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照申报条件,认真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建设情况,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并将申报材料报电子信息处。 市经信委信息产业科 六安市辖区内各级开发园区
10 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咨询与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94号):主要职责第(一)条,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2:《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 市经信局电子和信息化科 企业
11 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企业推介参展 工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七届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的通知》(工信厅电子函[2018]353号)三、(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本地区电子信息企业按照专业参展、参观,共同做好博览会筹备工作。 市经信局电子和信息化科 企业 ∆★
12 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推荐 《关于开展申报2018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通知》( 皖经信推函〔2018〕1421号)二、试点企业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数量各市原则上不超过5家,直管县不超过2家。试点企业应重点围绕一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可优先推荐。 市经信局电子和信息化科 企业 ∆★
13 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荐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三、(七)实施信息产品体验促销工程。鼓励建设数字家庭体验中心和示范项目,重点推进智能家电、集成控制、居家娱乐、居家养老、安全监控、移动办公等软件和终端产品示范应用,积极创建“国家数字家庭示范应用产业基地”。鼓励建立由产品生产企业和电信运营企业共同参与经营,集成智能终端产品、软件应用产品和通信服务,体验、销售、服务一体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信息消费示范中心(广场、街),增强产品体验,引导消费需求。                                                             2.《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函〔2018〕1234号)二、(二)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组织汇总上报。    市经信局电子和信息化科 企业、产业园区、科研院所 13、14项指代省规范目录第15号“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14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推荐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三、(一)实施信息产品创新工程:充分利用我省在智能语音、新型显示、智能制造、软件集成等方面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大力推进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增强电子基础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重点支持智能语音电视、汽车语音导航、教育语音产品、智能语音呼叫、移动互联网语音应用、智能终端(穿戴)、工业软件、惠民信息集成软件、WiFi应用软件、移动金融等信息产品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到2015年底前,认定和支持10个省级信息产品创新中心,培育20个信息产品创新龙头企业,建立10个省级软件创新人才培训基地,每年重点支持100项信息产品创新和产业化。加快推进合肥、马鞍山、芜湖等软件产业园建设。 2.《关于开展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第六批)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软件函〔2018〕1137号) 三、申报程序(一)申报阶段。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第六批)申报表》(见附件1),所在市(县)经信委审核汇总后填写《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第六批)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统一报至我委。   市经信局电子和信息化科 企业
15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 第九条:市、直管县经信委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经信委。 市经信局综合法规科 企业 ∆★
16 组织参加省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 1. 《关于举办安徽省第三届“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的通知》(皖经信产业〔2016〕80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积极组织企业、个人踊跃参赛。各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及工业设计企业参赛作品不少于1件,各市参赛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直管县参赛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在企业参赛作品在线提交后,将辖区企业参赛作品汇总表上报大赛组委会。 2. 公开承诺及已经常性、常态化、为社会公众、企业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市经信局综合法规科 企业、公民
17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 )第四条第一款: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关于组织推荐2019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二、请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5月24日前将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4份,电子版光盘1份)报省政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逾期不予受理。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市财政局经建科 企业 ∆★
18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市财政局经建科 企业 ∆★
19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技术信息引导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科技成果所有者或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以其它方式,与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安徽省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0〕48号):(二)企业应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制定年度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计划,并报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 企业
20 安徽工业精品推荐 1.《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8〕182号)通过安徽工业精品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的实施,在制造业领域打造一批名品、名企、名家、名牌、名园,培育一批“品质卓越、技术领先、性能优良、用户赞誉、效益良好”的安徽工业精品,着力提升安徽工业精品在质量、标准、管理、品牌等方面核心竞争力,推动“安徽工业精品”成为引领制造强省建设新标杆、产业发展新增量和高质量发展新载体。 2.《关于组织推荐安徽工业精品的通知》三、推荐程序和要求(一)企业向所在市(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由市(直管县)经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的企业产品名单,由市(直管县)经信委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三)各市、直管县推荐名额不超过20个。(四)推荐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9月28日前报送省经信委,逾期不再受理。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 企业 ∆★
21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8〕46号)第四条第二款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和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二)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企业 ∆★
22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六经信〔2014〕170号)第三条:市经信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 企业
23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关于召开2016年安徽省工业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推介会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3号 )一、会议内容:推介工业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促进节能环保技术信息交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发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对接合作;开展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培训。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 企业 ∆★
24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六办〔2019〕29号)第三条(五)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推动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新产品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动产学研联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组织协调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工业机器人、汽车、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准入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 节能环保生产企业、节能环保服务公司、重点用能企业 ∆★
25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1.《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皖经信节能〔2014〕111号):决定在全省工业领域滚动实施“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2.《关于征集2018年度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通知》( 皖经信节能函〔2018〕1007号)三、有关要求: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要认真组织本地的申报工作,做好审查、推荐和宣传引导。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 企业 ∆★
26 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推荐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 )文件要求: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转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举办”。 2.《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 3.《关于开展第五届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认定工作的函》六、(二)市县审核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申报者的《申报表》和书面申报材料、申报产品实物、影像光盘及产品设计图等,对照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以下内容:1、申报者及其申报产品、从业年限、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2、申报产品确为本人制作;3、艺术业绩无伪造、浮夸;4、学历、职称、产品获奖、荣誉称号、社会职务等有法定证明复印件;5、代表性著作和论文等无抄袭;6、其他需审核的重要材料。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对申报材料和产品进行初评,提出推荐人选,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三)上报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申报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评审认定办公室正式行文并附《推荐汇总表》(附表2),将申报者《申报表》和所需书面材料(一式二套)一并报省评审办。同时上报电子版。申报程序 市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个人 ∆★
27 对企业申请“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材料的初审转报 1.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2.《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产业政策审核确认事项的通知》(皖经产业﹝2007﹞15号)三、办理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委提供申请材料并提出向上逐级转报省经委的书面申请。各县(市、区)经委对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二)各市经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初步审核。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经初步审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各市经委将核实意见和企业报送材料一并转报省经委。(三)省经委收到企业的核查申请、各市主管部门转报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省经委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市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企业
28 企业云服务平台入库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经信委企业云平台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经信运行函〔2016〕525号)第九条:按照集中管理、分级指导、分别负责的原则,省经信委负责省属企业统一进入平台工作,督促填报有关信息;各市经信委负责做好市属企业信息填报、本地云平台日常管理工作,按月按要求填报各类数据、情况等,负责督促县(区)开展工作;县(区)经信委负责做好本地企业进入平台及日常管理工作。省经信委相关处室局、市、县(区)经信委设立兼职信息员,企业设立综合信息员,由信息员负责有关信息催报、填报工作。各市、县(区)对企业综合信息员按月给予适当劳务费补助,标准自定。 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企业
29 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初审★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8〕330号)第六条 每年初,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起草并下发申报通知,确定申报相关事宜。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需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市经信委统一申报。其中,市直企业直接申报,县区属企业由县区经信委、财政局统一组织申报。第七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要件进行初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现场查看和原始凭证核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出具《审计报告》。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拟给予补助企业名单,报工业发展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市经信局项目投资科、市财政局经建科 企业  
30 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培训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六办〔2019〕29号)第三条第(十)项:开展工业经济、信息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拟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长期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对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和职工教育培训。负责全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市直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服务科、人事教育科 企业  
31 举办产学研对接会 根据实际需求主动提供的服务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 企业
32 食用碘盐的普及推广 1.《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第十七条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3.《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在本省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市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企业、公民  
33 保持食盐合理库存 1.《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2.《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3.《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六)项 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市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企业  
34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其他有关情况。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经信局综合法规科 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35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荐转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委规划函〔2013〕249号):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 企业
36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 1.省经信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4号):二、申报推荐程序:(2)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三、有关要求:3.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于8月1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的示范基地测评情况表(加盖公章)、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四份报送省经信委民企合作处,逾期不再补报。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基地运营单位
37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荐 1.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第十八条 创建单位制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2.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 企业
38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材料初审转报 《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技改函〔2015〕1145号)第四条:1、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市经信局科技装备科 企业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       不划入,此项职能在省经信厅,未下放到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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