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六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六安市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六发〔2018〕34号),我局起草了《六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六安市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对两个《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于3月6日前向我局企业服务科反馈。
联系人:方红波,联系电话:0564-3379296,电子邮箱:1565739184@qq.com。
附件:1.《六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六安市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26日
六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依据《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示范平台)是指经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市经信局对市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市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市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六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七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八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九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市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三)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四)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市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8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年服务人数100人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开展培训活动5次以上;年培训人数5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各县(区)经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县(区)市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区)经信部门对推荐的市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六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市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市经信局。
第十五条 被推荐为市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六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一周。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对评审合格的单位授予“六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八条 市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建立市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市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六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被认定为省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延续至省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效期止。
第二十二条 市经信局建立服务业绩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市示范平台服务业绩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市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考核不合格的市示范平台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局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市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市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县(区)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六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二、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
四、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80家以上)
五、示范平台申请相关情况说明(请另附说明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以及目前的基本情况);
(二)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三)平台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等);
(四)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规模、方式、收费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
(五)平台服务特色(包括: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等方面的示范性);
(六)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服务效果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七)下一步发展设想。
六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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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单位性质: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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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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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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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及备案号(已建网站的填写):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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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____ 万元 |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
性质 |
投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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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总资产____ 万元 |
仪器、设备数量 台(套), 购买价格 万元, 占总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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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自有 平方米, 租用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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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人 |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占总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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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营管理情况(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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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营业收入 |
其中: 服务收入 |
资产总额 |
利润总额 |
上缴税金 |
服务中小企业户数 |
三、平台服务能力及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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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专业服务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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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务内容(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五类服务中选择不超过3类填写) |
服务规模(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按条、家、场次、人次、个、亿元等单位填写) |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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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资源 |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 |
其他合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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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支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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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政府扶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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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相关认定文件名称及文号 |
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购买时间 |
购买价格 |
是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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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毕业学校 |
职称 |
主管工作 |
备注:不少于10人 |
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序号 |
服务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服务内容简述 |
企业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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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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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不少于80家 |
六安市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市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六发〔2018〕34号)、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市级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财企〔2019〕3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安市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是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全市工业企业开展的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服务活动(以下简称诊断活动)。
第三条 管理咨询机构的遴选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四条 管理咨询机构服务企业的补助标准根据年度预算情况统筹安排。
第五条 申请诊断的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诊断意愿,能配合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及数据,同时为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诊断活动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针对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找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措施或方案;
(二)除企业提出的问题外,深入企业进行调研、交流,针对企业在管理、研发、工艺、产品、品牌以及绩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改进方案;
(三)根据诊断情况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形成诊断报告分别提交企业和所在经信部门,并于活动结束后向所在经信部门提交咨询诊断总结报告。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应于受委托之日起60日内出具诊断报告。
(四)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应围绕企业提出的问题或在对企业的全面诊断中发现的问题,对照行业先进技术、领军企业等,结合企业实际,提出有效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经过企业的认可。
(五)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派驻企业的服务团队到企业现场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时间不低于10天。
(六)项目完成总结后,为诊断企业提出解决方案并协助其实施,帮助合作企业实现绩效改进;对企业的共性问题,可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或专题研讨培训;
(七)提供常设企业服务专线,对企业的技术服务需求,在接报后3小时内响应;
(八)向企业提供项目组专家的联系方式,如在今后工作中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交流;
(九)为企业及时提供最新的产业、行业资讯、技术发展及培训信息。
(十)管理咨询服务机构须保留出具的诊断报告,并对企业的技术、生产工艺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保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诊断活动实施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从各县(区)经信部门推荐的企业中遴选确定诊断企业。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照管理咨询机构的专业特长和入选企业的服务需求,组织双方合理配对。
(三)管理咨询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同意后根据其中标价格、服务企业数量预拨付50%的诊断费用。在活动结束后提交企业诊断报告和咨询诊断总结报告。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会同各县(区)经信部门和诊断企业对管理咨询机构服务效果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核定资金拨付比例。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管理咨询机构测评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第八条 县(区)经信部门加强对企业诊断效果的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诊断企业和管理咨询机构,收回财政补助,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企业和机构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资金纳入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2月26日,我单位对《六安市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于2月26日至3月6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3条,其中采纳3条,采纳与否的理由见下表。
序号 | 反馈单位(部门)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 |
1 | 项目投资科 | “第四条 管理咨询机构服务企业的补助标准根据年度预算情况统筹安排。”“补助标准”用词不够规范。 | 采纳。修改为“第四条 诊断活动的费用额度根据年度预算情况统筹安排。” | 表述更准确。 |
2 | 项目投资科 | 建议增加诊断类型。 | 采纳。增加“第六条 第六条 诊断活动按照环境诊断、战略诊断、经营策略及经营成果诊断、组织诊断、技术诊断、资源开发诊断、投资项目诊断等类型开展。” | 内容更全面。 |
3 | 项目投资科 | “第九条 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诊断企业和管理咨询机构,收回财政补助,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企业和机构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建议修改。 | 采纳。修改为“第九条 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诊断企业和管理咨询机构,收回财政补助,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表述更准确。 |
4 | 公众 | 未反馈 |
序号 | 反馈单位(部门)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 |
1 | 项目投资科 |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一周”。修改为“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采纳 | 由于涉及较多企业利益且信息量较大,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更符合要求。 |
2 | 公众 | 无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