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公告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经信局发布时间:2021-01-0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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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0第78号

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三、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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