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经信局发布时间:2021-02-2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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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经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修订工作的通知》(工厅政法〔2021〕40号)和《安徽省经信厅关于开展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启动《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原则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各县区产业发展定位要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及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发展等重大战略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充分体现各县区“十四五”规划建设、行业“十四五”规划和政策导向的新变化和新要求。

(二)推动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结合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及各地资源环境要素禀赋,调整优化重点承接产业方向及承接地,确保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对产能过剩行业要严格把控,防止盲目转移。

(三)统筹考虑产业链强链补链。各县区要聚焦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立足优化区域间分工和区域内合作,明确承接发展方向,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协同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把《目录》修订工作提高到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高度,认真谋划本地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和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合理规划区域内产业发展方向。

(二)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本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市场空间等因素,结合“十四五”规划及2035远景目标,对《目录》进行修订。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听取意见,确保高质量完成修订工作。

(三)严守格式,把握时限。为便于修订前后对比,修订意见请按表格(附件2)填报。其中,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优先次序调整应予说明。请于3月4日前报送《目录》修订意见并盖章(PDF扫描件报送),电子版同步发送至市经信局综合科(联系电话:3379895,邮箱:1535038448@qq.com)。

附件:1.《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

2.《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修订意见表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 公告2018年第66号-安徽-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doc
附件2《目录》修订意见.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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