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经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经信局发布时间:2023-12-1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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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经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备注
1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20修订)第十一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市经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企业
2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公共服务 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20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节能环保生产企业、节能环保服务公司、重点用能企业
3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公共服务 1.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实施方案》
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工业领域滚动实施‘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市经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企业
4 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公共服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科、市人社局、团市委 企业服务机构
5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公共服务 1.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 )第四条第一款: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市财政局经建科 企业
6 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 公共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科〔2015〕458号)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企业
7 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初审 公共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44号):执行和推广《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及《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等国家标准,开展船舶生产、修理企业及设计单位等级评价工作。
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船舶函〔2020〕129号):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企业
8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转报 公共服务 1.《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暂行)》(皖经信安全函〔2021〕181号)第五条:企业应当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行文上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安监三〔2012〕107号)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款: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市级负责论证转报工作。
市经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企业
9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公共服务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市经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企业
10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公共服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一批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和第九批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三、申报程序:(一)申报阶段。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第十一批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申报表》《安徽省第九批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申报书》(见附件1、2),并经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安徽省第十一批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推荐汇总表》《安徽省第九批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4)后报至我局。(二)评审阶段。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推荐的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体验中心进行评选。(三)公布阶段。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后发文公布。 市经信局电子和信息化科 企业、产业园区、科研院所
11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公共服务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企发〔2020〕45号)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企业服务机构
12 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 公共服务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皖经信企合函〔2020〕554号)。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科、市人社局、团市委 企业服务机构
13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 公共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第二章评价和认定第十二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 中小企业
14 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申报 公共服务 《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遴选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20〕72号)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 中小企业
15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公共服务 1.《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面认定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企业函〔2023〕65号)第七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范围涵盖一、二、三产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会商同级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意见后推荐上报;设区市经信部门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会商同级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意见后,将审查通过的企业按产业领域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产业领域分别会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后,根据年度培育计划确定公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认定,其他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发文认定。
2.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行动方案》任务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六政办〔2022〕15号)一、梯度化培育优质企业群体。2.实施梯度培育工程。市贯彻落实措施:按照“培育库→市专精特新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成长路径,每年培育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 中小企业
16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 公共服务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行动方案》任务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六政办〔2022〕15号)一、梯度化培育优质企业群体。2.实施梯度培育工程。市贯彻落实措施:按照“培育库→市专精特新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成长路径,每年培育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 中小企业
17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认定 公共服务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行动方案》任务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六政办〔2022〕15号)一、梯度化培育优质企业群体。2.实施梯度培育工程。市贯彻落实措施:按照“培育库→市专精特新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成长路径,每年培育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 中小企业
18 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咨询与服务 公共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94号):主要职责第(一)条,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2.《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
市经信局电子和信息化科 企业
19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 第九条:市、直管县经信委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经信委。 市经信局综合法规科 企业
20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市财政局经建科 企业
21 安徽工业精品推荐 公共服务 1.《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8〕182号)通过安徽工业精品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的实施,在制造业领域打造一批名品、名企、名家、名牌、名园,培育一批“品质卓越、技术领先、性能优良、用户赞誉、效益良好”的安徽工业精品,着力提升安徽工业精品在质量、标准、管理、品牌等方面核心竞争力,推动“安徽工业精品”成为引领制造强省建设新标杆、产业发展新增量和高质量发展新载体。
 2.《关于组织推荐安徽工业精品的通知》四、推荐程序和要求(一)企业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初审通过的企业产品名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推荐。(三)合肥、芜湖、蚌埠、滁州、宣城(含广德市)、安庆(含宿松县)推荐名额不超过15个,其他市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四)请于10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与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逾期不再受理。同时,将“安徽工业精品”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至邮箱shijing@ahjxw.gov.cn。
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企业
22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公共服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8〕46号)第四条第二款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和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二)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 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企业
23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公共服务 《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六经信〔2014〕170号)第三条:市经信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企业
24 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推荐 公共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 )文件要求: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转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举办”。
2.《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
3.《关于开展第五届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认定工作的函》六、(二)市县审核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申报者的《申报表》和书面申报材料、申报产品实物、影像光盘及产品设计图等,对照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以下内容:1、申报者及其申报产品、从业年限、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2、申报产品确为本人制作;3、艺术业绩无伪造、浮夸;4、学历、职称、产品获奖、荣誉称号、社会职务等有法定证明复印件;5、代表性著作和论文等无抄袭;6、其他需审核的重要材料。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对申报材料和产品进行初评,提出推荐人选,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三)上报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申报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评审认定办公室正式行文并附《推荐汇总表》(附表2),将申报者《申报表》和所需书面材料(一式二套)一并报省评审办。同时上报电子版。申报程序
市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个人
25 企业云服务平台入库服务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经信委企业云平台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经信运行函〔2016〕525号)第九条:按照集中管理、分级指导、分别负责的原则,省经信委负责省属企业统一进入平台工作,督促填报有关信息;各市经信委负责做好市属企业信息填报、本地云平台日常管理工作,按月按要求填报各类数据、情况等,负责督促县(区)开展工作;县(区)经信委负责做好本地企业进入平台及日常管理工作。省经信委相关处室局、市、县(区)经信委设立兼职信息员,企业设立综合信息员,由信息员负责有关信息催报、填报工作。各市、县(区)对企业综合信息员按月给予适当劳务费补助,标准自定。 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企业
26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公共服务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企业
27 保持食盐合理库存 公共服务 1.《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2.《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3.《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六)项 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市经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 企业
28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公共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一)申报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市经信局综合法规科 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9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 公共服务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基地运营单位
30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荐 公共服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第十八条 创建单位制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企业
31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公共服务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经信综〔2017〕154号)第八条 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择优上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市经信局综合法规科 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32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第12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公布,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修订)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中的《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规定: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57号)中规定:除国家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其余化工项目备案权限上收至市级。
市经信局项目投资科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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