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工信局发布时间:2024-05-1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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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及时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为全市经信系统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二、上报单位

起报单位为县区和开发区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局各部门。

三、组织实施

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县区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局各部门负责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归属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主要统计指标

1、主动公开信息数

2、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3、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4、网上咨询 /申请数

5、现场接待人数

6、咨询电话接听数

7、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8、当面申请数

9、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申请数

10、其它形式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它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数。其它方式是指不能归类为当面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网上申请和信函申请的申请方式。

11、对申请的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和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以及否决公开答复数.

12、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人(单位)统计。

13、行政诉讼/申诉数:指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诉的数量。由被诉讼人/申诉人(单位)统计。

14、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指本部门在获悉被申诉事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对申诉人的回应,当申诉人得知回应结果后再次明确表示不满,并再次针对同一事件提出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的数量。

15、收取费用总额: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的总额,包括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和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16、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递送、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17、邮寄费: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所发生的费用。

18、递送费: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递送所发生的费用。

19、复制费(纸张/光盘/软盘):指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纸质/光盘/软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20、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

21、检索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费用。

22、邮寄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邮寄费用。

23、递送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递送费用。

24、其它收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其它费用。

25、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兼)职人员数: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总数。

2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27、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28、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用于与诉讼有关的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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